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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行业为什么会这样?出路在哪里?

1周前 (11-29)跨境资讯22

简要梳理下中国跨境电商的发展脉络,理一理行业出现的买单出口(本因是中国卖家不想在中国缴纳所得税等考虑)、店群模式(商业发展的需求)以及无票采购等等问题混杂在一起,导致整个跨境电商行业出现的违法、偷逃税的现象频发,以及在涉税新规下(《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15号文)主要从实操的角度,围绕规定中的“谁来报、报什么、怎么报、不报怎么办”四个方面问题进行细化明确。其中,围绕“报什么”,明确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自身基本信息,以及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内容和口径)、2026年1月1日新增值税法生效后,对这个行业的巨大冲击。现在悬在中国跨境电商从业人员的头上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

1.历史留存在海外香港公司的收入在中国补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滞纳金以及罚款等问题;

2.个人海外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涉及海外公司直接提现、海外平台直接提现的问题)

而这些问题的出现,也跟我们国家的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背景细细相关,我们简要看看:

早期阶段(2013-2016年):跨境电商作为新兴业态,最初缺乏明确监管。在2014年前后,海关开始探索针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简化通关模式,引入“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理念,加快小包裹通关效率。2015年,国务院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综试区),杭州成为首个试点城市,随后2016年扩大到上海、深圳、广州、宁波等12城。这些综试区为跨境电商提供了政策实验田,涵盖海关、税务、检疫、物流等便利化措施。

税收政策逐步明确(2017-2019年):随着试点推进,政府开始出台针对跨境电商出口的税收优惠政策。2018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四部委发布财税〔2018〕103号文件,允许综试区内无票货物的零售出口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即“无票免税”):

跨境电商_跨境电商买单出口问题_中国跨境电商发展历程

适用条件包括:企业须在综试区注册并通过综试区海关出口,且出口货物无增值税进项发票。这一政策解决了跨境电商普遍存在的采购无发票问题,使企业在无进项发票情况下出口货物无需视同内销计税,从而减轻税负。2019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进一步推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综试区内同时符合上述无票免税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试行按4%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相当于将跨境电商视作小微企业给予低税基优惠,“无票免税+所得税核定4%”成为综试区内合规经营的利好组合。

然而,该政策当时并未全国铺开,各地税务落实进度不一,一些地区税局对核定征收持谨慎态度,导致部分企业为享受政策而异地注册,出现税源转移。

通关模式创新(2020年):在零售直邮(9610)和保税备货(1210)模式成熟的基础上,海关总署于2020年推出针对B2B出口的新监管方式代码。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自当年7月1日起增列9710和9810监管代码。其中9710全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并直接出口货物;9810全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境内企业先出口货物至海外仓,后由仓储地发货给境外买家的业务。9710/9810模式的推出,标志监管从B2C扩展到B2B领域。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各地对新模式的支持度不一。许多跨境卖家发现9710/9810在不同城市落地情况差异较大,例如出口退税周期及首单备案流程等环节存在地区差异。一些卖家因此倾向继续采用一般贸易0110模式,认为传统模式更为稳妥。

外汇收支便利化:跨境收付汇监管也在逐步放宽。早期,跨境电商资金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分散结汇,存在额度受限和合规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近年推出多项便利化措施支持新业态贸易:例如允许支付机构办理跨境电商外汇结算试点,简化小额货物贸易收汇手续,以及鼓励银行参考电商平台交易数据办理结汇等。这些举措降低了电商企业资金回流门槛,解决了过去银行审核单证困难、小额频繁收汇成本高的问题。

随着跨境电商壮大,合规难题也愈发凸显,包括:“买单出口”隐匿真实货主、销售收入低报、出口退税骗税、供应商无票采购、境外利润转移等。行业早期流行的“店群+买单”模式(典型如赛维模式)是指一家出口公司集中代理众多店铺公司的出口报关和退税,通过在香港设立皮包公司承接海外销售款,实现境内利润转移。这种模式在过去游走于灰色地带,但近年监管机关开始信息穿透,加以规范。税务部门获取平台销售数据后,发现部分店铺公司申报销售额为零或远低于平台流水,税负明显异常。2023年被称为跨境电商合规元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强化平台数据报送和出口申报规范。

其中,2025年第15号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按季度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和收入数据,实现销售流水与纳税申报自动比对;2025年第17号公告则修订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明确出口企业无论自营或委托出口均须依法申报出口收入,并在预缴申报时提供代理出口方信息。这意味着通过第三方代理隐藏出口收入已行不通——当代理公司无法提供真实货主信息时,税务机关可穿透追溯实际货主并征税。2025年1月,税务总局发布第3号公告,推出“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政策支持9810模式。货物报关离境即可预先申报退税,后续再根据海外实际销售情况进行核算,多退少补。这一举措缓解了9810模式下企业的资金占压难题,将退税时点从最终销售后提前到出口时点。

以上的发展背景,我们可以看到造成现在的跨境电商行业的混乱的主要原因是:跨境电商从业者基于成本考虑无法承担税负等原因,导致源头的无票以及香港采购模式、买单出口模式,以及后续政策的支持以及行业老大的合规整改出现的:核定征收以及店群模式,最后,到了现在这一步,行业大规模的规范整改。

今年下半年,跨境电商从业的的咨询太多了,我们一个比较宏观的咨询建议供大家参考(其实也本该如此,有票的好好在大陆经营,如果不想缴纳20%个税,那就考虑看看拿个香港身份,最终落实到香港的税务居民个人;无票的,用好1039/9610以及潜在的香港模式等等):

简言之,对于中国跨境电商从业者,能够从上游供应商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实在中国合法合规经营下来,实际税负就不会很高,小规模+企业所得税年应税所得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实际税负在5%左右,不会很高,可以接受;没有票的走通1039/9610实际税负还更低,有的连1%都不到。如果考虑个税的问题,那就考虑换身份,或者海外公司服务费走一波。

留一些问题供大家思考:跨境电商能够在上游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大陆经营应该怎么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没票的应该怎么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野蛮发展时代为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就都用香港公司以及买单出口,销售收入也留在境外,现在要怎么整改?无票的,怎么用香港模式以及9610核定,有票的想更进一步是否考虑用香港转让定价。现在要合规、税局要追税款,那么应该如何合规?应该如何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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